情形一:分期收款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2017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销售电脑合同并于当月发出货物,销售金额(不含税)117000元,约定B公司11月、12月、2018年1月、2018年2月分别向A公司支付20000元、30000元、40000元、27000元,并于收款时开票。
1、A公司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2017年10月,还是在11月、12月、2018年1月、2018年2月分期确认?
情形二:赊销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2017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销售电脑合同并于当月10号发出货物,销售金额(含税)117000元,约定B公司2018年4月15日付款。
1、如果约定付款时开具发票,则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出货物时2017年10月10日还是收款时的2018年4月15日?
2、如果2017年10月10日已开具发票,则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出货物时2017年10月还是收款时的2018年4月?
情形三:委托代销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2017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代销笔记本电脑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按A公司确定的价格销售并按销售量收取服务费,半年结算一次,代销手续费为销售金额的5%。A公司于2017年10月发出一批电脑给B公司,价值为117000元(含税)。
1、A公司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是:发出货物时还是结算时?
情形四:总分机构移送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2017年10月,A公司把一批电脑移送到邻市的本公司仓库C(分支机构),价值117000元(含税),由C仓库在11月初配送给当地的B公司,由A收取B公司货款并开具发票。
1、A公司移送给C仓库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并确认销项?如需要,确认时间是?
2、C仓库与B公司之间的配送货物是否存在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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