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8-01-23
摘要:核算要求基本相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九)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规定,税务部门事中、事后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在收到税务部门的鉴定需求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渠道将鉴定意见反馈税务部门。鉴定时,应由3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产业、技术、管理等专家参加。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十)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

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十一)正确处理税务核查与企业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号)文件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2016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2016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新的政策规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执行。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其中,科技人员指标满分20分,研发投入指标满分50分,科技成果指标满分30分。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体现了国家对科技型企业的评价导向,由企业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进行自我评价。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方式

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具体流程是:1.企业自主评价,并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2.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

3.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5.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即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五)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

根据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76号公告的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的优惠项目,即季度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附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辅助软件V1.0版.rar
附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辅助软件操作手册V1.0.doc

——以上内容来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学习笔记:尚待解决的四大问题 <杨春根 税灵灵>

精神食粮高于物质食粮,牺牲了早餐时间,学习了国税总局刚刚公布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有二大学习体会,一是《执行指引》积极鼓励企业科研创新,对推动企业研发费投入、推动科技兴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意义;二是《执行指引》是对已有研发费政策的归纳和提炼,对实务中有争论的一些政策,没有提及明确。今天我们先来看一下,研发费加计扣除中争论比较大且这次指引中没有明确的四大问题:

一、集团集中研发,分摊的是研发费还是可加计扣除的额度?

甲方观点:集中研发,指的是集团内企业,大家一起凑钱搞研发。集团在分摊研发费用时,须开发票给成员企业并收取研发费用。成员企业凭发票在税前扣除并加计扣除。

乙方观点:研发费分摊,分摊的是可加计扣除的额度,而不需要真正将研发费分摊到成员企业 。

税灵灵观点:同意甲方观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前提是可以税前扣除。因此成员企业要想加计扣除,必须是真正负担了研发费并取得相关凭据,在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前提下方可加计扣除。

二、委托研发,受托方和委托方是否都受行业限制?

甲方观点:委托研发中,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应该受行业的限制,只要有一方属于不能加计扣除的六大行业,受托方就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乙方观点:委托研发中,只有委托方才能加计扣除,因此只要委托方符合行业的条件就可加计扣除。

税灵灵观点:同意乙方观点。补充理由:委托研发中,受托方还可以是个人,如果受托方要区分是否属于六大行业以外,个人怎么判断?

三、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外聘研发人员工资如何计算扣除?

甲方观点:企业外聘的研发人员,协议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工资薪金等费用的,凭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加计扣除,能扣除的金额只限于人工费用,不能把劳务派遣公司的利润等也加计扣除。

乙方观点: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加计扣除,不需要区分发票金额中多少是人工费用、多少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其他费用或利润。

税灵灵观点:同意乙方观点。理由是一张发票上的汇总金额,要区分是人工费用还是利润等很难。对委托方来说,发票上开具的金额也就是我支付的金额,对我来说就是发生的人工费用,至于你其中有多少人工成本多少利润与我无关。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意设计活动费用,加计扣除75%还是50%?

甲方观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意设计活动费用,应该和研发费用同等待遇,享受加计扣除75%政策。

乙方观点: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的诸多文件中,说的都是研发费用,未将创意设计活动费用列入其中,因此只能加计扣除50%。

税灵灵观点:同意乙方观点。理由一,在研发费文件和新申报表设计中,都体现了创意设计活动费用是独立于研发费用之外的观点。理由二,新7012《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表》中,没有栏次让你填写创意设计活动费用加计扣除75%,所以只能加计扣除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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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适用

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优惠政策篇)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税收政策

来源:上海税务     发布时间:2023-03-01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3.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三)政策要点解析

1.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lt;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gt;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三季度预缴申报享受优惠

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3.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范围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4.四季度研发费用计算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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