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11
摘要:《烟叶税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烟叶税法》规定,税务总局对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并重新发布,同时取消了《烟叶收购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9号      2018-07-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21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现予发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屋附件:烟叶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07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以下简称《烟叶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烟叶税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烟叶税法》规定,税务总局对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并重新发布,同时取消了《烟叶收购情况表》。

  二、调整内容

  对比《烟叶税暂行条例》,《烟叶税法》在内容上未作实质性改动,所以此次申报资料只涉及文字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收购金额”调整为“烟叶收购价款总额”。

  二、删除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烟叶购买金额”一栏。

  三、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应入库税额”调整为“本期应补(退)税额”。

  四、将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声明”和“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调整为“谨声明: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五、删除原《烟叶税纳税申报表》“代理人身份证号”一栏。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