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143号 2003-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为做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国务院专门下发了通知(国发[2003]23号)对这项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国务院法制办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对这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是当前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对《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对税务机关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定《行政许可法》,是规范设立、实施行政许可的需要,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是适应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它所确立的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以及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制度、设定权制度、实施制度和监督责任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它的实施,对加快政府职能根本性转变,推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许可水平,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将发挥有力的促进作用并产生深远的影响。 税务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执法部门,行政许可是税务行政管理中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行政许可法》处理有关事务。《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各级税务机关将不再享有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和时限。能否贯彻、落实好这部重要法律,对于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对于税务系统巩固各项改革成果和继续推进改革、对于反腐倡廉和树立税务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和深刻影响。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有清醒的认识。 二、积极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是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自觉地用《行政许可法》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抓紧拟订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和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方案。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要发挥好参谋和助手作用。 要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各级税务机关要调整工作安排,抽出专门时间组织学习,提高学习质量、保证学习效果。 要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培训工作。明年3月中旬到4月中旬,总局将结合税务机关具体工作内容,对省级税务机关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总局的工作安排,积极做好本机关、系统的培训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要利用现有教学培训基地安排专门培训或在现有培训中充实《行政许可法》的内容。 要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在系统内外,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结合“四五”普法规划广泛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纳税人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充分行使这些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三、认真抓好税务行政许可文件和主体的清理工作 《行政许可法》对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和法律文件、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制度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如: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目前,总局正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有关文件进行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对由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采取相应措施。为做好这项工作,各地也应抓紧文件清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要求不一致的有关文件应一律停止执行,并做好后续的管理工作。各地应抓紧汇总本地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并于2003年12月31日之前将清理情况和汇总结果统计表(表附后)报送总局(政策法规司)。此外,总局还将择时召开座谈会、到部分省市调研,听取基层税务机关对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各地也应及时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总局(政策法规司)报告。 另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能够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因此,各地在清理文件时,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主体进行同步清理。 全部清理工作完成后,总局将采取适当方式对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有权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主体向社会公布。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几是未经公布的机关或者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四、研究建立完善各项配套制度 《行政许可法》中规定了许多具有创新意义的具体制度,如: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电子政务和信息共享制度、公开制度、听证制度、招标拍卖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为保证这些制度的落实,总局正在加快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办法。各地也应就建立完善上述具体制度进行积极研究,有关建议可随同清理结果统计表一并报送总局。 各级税务机关还应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制度;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涉税法律文件,今后应由省级税务机关汇总后按月抄报总局。要加强执法检查,把是否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税务行政许可中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存在只许可不监督或重许可轻监督的情况等作为检查重点。要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税 屋附件:税务行政许可清理结果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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