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工业企业所得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电经[1994]398号 1994-06-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第10号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本法规自2011年06月30日起全文失效。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94年1月1日开始,电力工业企业统一按33%的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暂予免交财政。 二、企业上缴的所得税,继续按原来的缴库办法就地上交中央金库。东北电力集团集中在集团公司所在地上缴;华北、华东、华中、西北电力集团分别在集团公司、省(市、自治区)公司所在地上缴,山东、福建、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省电力公司及华电机械总公司、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总公司、中国福霖风能开发公司、中兴房地产公司在公司所在地就地上交。 三、所得税改革以后,取消电力企业原来执行的税前利润归还借款、税前提取单项留利的政策,税后利润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分配。 四、为增强电力企业的还贷能力,经财政部批准,对实行新税制后取消电力企业减免产品税还贷政策增加的利润,其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1994年至1995年每年由财政部定额退给电力企业10亿元。具体退库办法是:企业在实际执行中按规定税率缴纳所得税,年度中间,凭企业缴款书复印件,由电力部到财政部办理退库手续,年终清算。退库的所得税,作为国家对电力企业的资本金投入。各电力企业退税定额另行下达。 五、所得税改革以后,电力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执行。正确核算企业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正确计算盈亏,并按规定做好纳税申报工作。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请按财政部财税字[94]001号、009号等文件执行。 六、所得税改革以后,电力企业应认真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努力规范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理顺财务管理体制,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电力企业应认真遵守财经纪律,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接受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电力工业部 1994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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