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涟源市矿产品税费联合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涟政办发[2021]7号 2021-10-2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娄底高新区及其社会事务管理处,市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涟源市矿产品税费联合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涟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日 涟源市矿产品税费联合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对我市矿产品生产企业税费的征收管理,建立公平、公正的税费征收环境,充分利用矿产品销量电子监测数据,对全市矿产品销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矿产品税费征管质量和效率,维护正常的征收秩序,促进矿产品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其缴纳矿产品税费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税费征收实行电子信息监测,是指利用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工业自动化等技术,对全市各矿产品生产企业销售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和远程动态监测管理,并以此作为确定矿产品企业应缴税费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矿产品税费的征收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矿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应缴各类税费实行集中征收管理。从事矿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矿产品税费;矿产品税费征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依法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矿产品税费征收采取双控双管机制,即购买火工产品时根据所购火工产品数量,各矿产品生产企业先按20元/公斤申报税费。各税及税务部门征收的规费,各矿产品生产企业再根据市征收办监测销量数据及销售额自行申报后缴纳税费,其它规费由各企业缴入市非税专户。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成立涟源市矿产资源税费联合征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矿产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审批征收工作年度计划、收支预决算方案及各项管理制度,决定征收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处理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市矿产资源税费联合征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内设综合组、财务组、督查组、维护组、稽查大队、监测管理中心。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征收工作年度计划、收支预决算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 (二)负责全市各矿产品生产企业电子信息监测系统的管理与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三)负责实时监测各矿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以及销售数据的报送、汇总和联网查询; (四)负责全市矿产品规费的征收结算工作; (五)指导督查各涉矿乡镇征收工作情况和矿产品企业税费缴纳情况,研究、协调征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和矛盾; (六)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矿产资源税费联合征收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决定、决议,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情况; (七)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各涉矿乡镇街道相应成立矿产资源税费联合征收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主任)担任,成员从财政所等相关单位及乡镇干部中抽调。乡镇联合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矿产品企业电子监控设施,及时查处破坏电子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维护辖区内征收工作秩序,及时调处征收工作中所发生的矛盾纠纷。 (三)负责辖区内矿产品规费的征缴,及时与市征收办办理结算、入库手续。 第九条 从各相关职能单位抽调的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仍在原单位享受,征收工作的津贴补助、奖金由市征收办按相关规定发放。市征收办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集中征收的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 集中征收的矿产品税费项目包括企业依法依规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环保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土地复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采石场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暂不纳入税费征收,由执收单位直接征收。 第十一条 税收及税务部门征收的规费由矿产品生产企业根据市征收办当月监测的销售数据及本月销售额自行申报后缴纳,其它规费由企业根据当月销量及征收标准计算后的金额自行缴入非税专户。 第十二条 对纳入集中征收范围的税费项目,各相关征收职能部门不得向矿产品生产企业重复征收,更不得“搭车”收费。除税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到矿产品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或补征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矿产品企业查补收取已纳入集中征收的收费项目。确需对矿产品企业进行收费检查的,必须由市征收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2021年矿产资源规费征收标准:柴煤9元/吨;烟煤9元/吨;粘土6元/吨;石灰石0.9元/吨。 第四章 矿产品产销量的确定、税费的缴纳和结算 第十四条 市征收办按照“标准公开、按实计算、重点稽查”的办法,切实抓好矿产品生产税费的集中征收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纳入矿产品税费征收的生产企业必须统一安装矿产品销量电子信息监测系统,对企业矿产品销量和销售情况进行电子信息化、科学化管理,为税费征收提供可靠的数据。 第十六条 市征收办要确保数据的权威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并定期向企业通报有关数据。企业如遇计量不准确的现象,应及时向市征收办报告,并核对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 各煤矿每月的矿产品产销量,采取如下办法确定: (一)矿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电子监测后,每月8日,市征收办把该时间前一个月通过电子监测得到的销量数据,通知市税务局及各乡镇街道征收办。 (二)各乡镇街道征收办接到所辖矿产品生产企业该时间段前矿产品销量通知后,须于当日及时通知各矿产品生产企业,各矿产品生产企业当日必须如实申报本企业该时间段矿产品销量数据,并转报市征收办。市征收办根据各乡镇街道和各矿产品生产企业申报的矿产品销售数量,建立销售、核缴、库存台帐。如各矿产品生产企业该时间段前申报的矿产品销量与实际销量相差太大时,市征收办要及时派出工作人员到该矿核实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征收办结算员于当月13日到市征收办办理矿产品规费结算手续。 第五章 税费管理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征收办(财政所)所收取的规费必须及时足额解缴市非税结算专户,并按月到市征收办结算规费,不得坐支、挪用。由市征收办负责编制分流结算报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按相关规定进行规费分流。 第二十条 规费分成比例暂按下列办法实施:市人民政府按森林植被恢复费、土地复垦费的20%奖励给乡镇街道,税款及税务部门征收规费解缴国库。 第六章 稽查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矿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税费的,由市征收办函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矿产品生产企业实行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停止供电等行政措施,同时,由执收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矿产品生产企业要自觉维护矿产品销量电子信息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凡故意破坏监控设备、造成数据失真,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偷逃税费的,由市税务局依法对该矿产品生产企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收受贿赂,造成税费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电子信息监测系统网络平台的设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3月10日印发的《涟源市煤炭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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