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转贷手续费年费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金[2001]219号 2001-09-29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0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债字[1999]230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财政部门实际上承担了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贷款项目的债务风险,为进一步贯彻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转贷银行合理收费,现对《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债字[2000]74号)中规定的一、二类项目转贷手续费年费调整如下: (一)对一类项目 转贷金额 调整前年率 调整后年费率 1000万美元(含)以下 0.30% 0.25% 1000万至5000万美元(含) 0.25% 0.20% 5000万美元以上 0.20% 0.15% (二)对二类项目 转贷金额 调整前年率 调整后年费率 1000万美元(含)以下 0.35% 0.30% 1000万至5000万美元(含) 0.30% 0.25% 5000万美元以上 0.25% 0.20% 自2001年10月1日起,转贷银行与地方财政或项目单位新签的一、二类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执行调整后的转贷手续费年费率。此前签订的转贷协议继续按调整前的年费率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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