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04-2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福建省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版完税证明的时间 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将于2013年5月1日起在我省全面启用,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将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外观式样(具体详见附件)的主要变化及使用要求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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