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4-25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福建省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04-25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福建省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用新版完税证明的时间

  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将于2013年5月1日起在我省全面启用,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将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外观式样(具体详见附件)的主要变化及使用要求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取消“征税栏”、“免税栏”,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根据征、免税情况自动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外观式样.DOC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25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