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1995]198号 1995-11-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陕地税发[2007]97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即:按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800元计算,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代扣代缴,按现行体制就地征收入库。 二、各地要结合目前开展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包括工资内外的收入)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也要列为重点检查,防止税款流失。 三、各地要继续加强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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