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1995]198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1-20
摘要: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即:按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800元计算,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代扣代缴,按现行体制就地征收入库。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1995]198号           1995-11-20


  今年二月二十二日,省工商银行向各地工商银行下发了[95]陕工商银传真02号电报。电报称:“九四年个人工资收入人均月工资超过500元部分应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对此,总行曾在布置九四年度会计决算时明确规定,由总行统一计算交纳,在利润分配时扣减各行利润分配,故各行不再缴纳这部分税款。”这条规定,不符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应属无效。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即:按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800元计算,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代扣代缴,按现行体制就地征收入库。

  二、各地要结合目前开展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所得(包括工资内外的收入)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也要列为重点检查,防止税款流失。

  三、各地要继续加强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1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