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沪国税进[2004]10号 2004-3-1 税屋提示——
1.依据沪财法[2006]53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7月26日起全文失效。 2.依据沪国税进[2004]5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04年9月22日停止执行。
为全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规程,加强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适应出口退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市局制定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登记办法实施前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外贸企业,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分局、四分局)应对其相关登记信息进行补充采集或确认。 二、外贸企业按照本登记办法,将填写完整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代用),于2004年3月31日前上报三、四分局,并附送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税务登记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四分局应对其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特别对一些重要项目如海关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等内容,要认真进行核对。三、四分局根据内容无误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于4月5日前对企业登记信息补录、维护完毕。 四、本登记办法实施后,市局已印发的《关于试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进[2003]25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2、《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三月一日 附件: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 一、退税登记程序 1、出口企业在首次办理退税登记时,应先持相关资料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写《出口退(免)税登记税务核定联系单》(简称《联系单》,见附件一)。由征税机关核定出口企业的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企业注册类型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申请表》(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出口企业凭《联系单》,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税的市财税三、四分局(以下简称三、四分局)办理退税登记。 2、三、四分局受理上述出口企业登记申请后,对《申请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然后根据《联系单》、《申请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登记系统内进行录入,并打印、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3、各财税分局征管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由四分局负责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征管企业的出口退税登记,由三分局负责管理。 二、退税登记信息的变更、注销 1、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企业相关登记信息(不包括《联系单》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登记的申请表、有关证明文件和原退税登记证等资料直接到三、四分局申请变更。经三、四分局审核无误后,在退税登记系统内进行修改,并按规定打印、核发新的《退税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登记证。 2、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联系单》中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由主管征收分局直接填写《联系单》,交三、四分局在退税登记系统内修改。 3、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发生变化的,由移入税务分局直接填写《联系单》,交三、四分局在退税登记系统内修改。移出税务分局应将移出企业名单及时告知移入税务分局,同时通知企业按本款第1点的规定,到三、四分局变更相关登记信息。 4、已办理退税登记的企业,如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由相关分局按规定对其退税款进行清算,然后向三、四分局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注销,并收回原核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三、出口企业退税登记附送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出口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 9、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企业章程、合同;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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