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1998年)[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依据厦地税发[2007]79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全文废止。
我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人计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1998]11号)下达以后,根据各保险企业反映的情况,市局经进一步调查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鉴于各保险企业中月收人低于800元的营销员(非雇员)人数较多,反映较大,且其中有部份为下岗人员,为鼓励营业员(非雇员)工作积极性,扶持下岗人员再就业,对当月收人未达到800元的营销员(非雇员)只征收5%营业税,暂不征收其个人所得税。对当月收入达800元以上的,仍按我局厦地税政二[1998]11号文执行。 二、考虑到保险营销业务的特殊性,对营销业务员由于投保人退保而退还保险公司的佣金,可凭有效凭证资料在退还佣金的次月该营销业务员佣金收入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于再下一月的佣金收人中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为止。 三、各基层征收局应加强调查研究,掌握营销的第一手资料,并做好对企业的政策宣讲,切实加强税收征管。 四、本通知从1998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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