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农[1988]919号 1988-07-06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12号文《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现对公路工程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公路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考虑到公路占地的实际情况,对公路工程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现核定我市公路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 (三)有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于投资概算方面的原因交税暂有困难,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可缓期六个月内分期交清,不交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占地单位代市政道路占地部分仍按各区、县核定税额标准征收。 北京市财政局 1988年07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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