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社[1998]1553号 1998-11-24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3.经市政府同意,将我市市属停工集体企业纳入享受“三三制”政策范围。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局 1998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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