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网吧业营业税有关问题[全文废止] 新地税函[2002]164号 2002-04-17 税屋提示——
1.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新地税函[2007]38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网吧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克地税政字[2001]307号)收悉。所谓网吧,就是利用计算机及其它通讯设备通过国际互联网,为顾客上网提供终端的服务场所。网吧在经办方式上,有电信部门经办的非独立核算的网吧,有其它单位和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经办的网吧。由于网吧是信息技术发展产生的一项新兴服务项目,现行税法对网吧征税暂未有明确规定。鉴于网吧经营的实际特点,为方便征管和推广信息技术的应用,我局意见,对电信部门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网吧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其它方式经办的网吧暂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2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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