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2001]68号 2001-06-08 税屋提示——
1.依据川地税发[2010]3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省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新旧征管法衔接的原则是:从旧从轻。在实施细则和具体的管理办法没有出台前,有关事项按照原有的办法和规定执行;总局已有新规定的,按总局新规定执行。具体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省局将及时向总局请示。 二、[条款废止]关于缓缴税款审批问题 从5月1日起,缓缴款一律报省局审批。对“特殊困难”按照:①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②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窃等意外事故;③政府认定的国有特困企业三个条件掌握执行。符合这三个条件之一需要缓缴税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按规定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式样附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注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局审批。经省局批准的缓缴税款,在批准的缓缴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不符合申请缓缴税款条件而未按期缴纳的缓缴税款,作欠税处理,予以催收并接规定加收滞纳金。缓缴税款审批工作由征管部门承办,并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制度。 三、[条款废止]关于新的涉税文书问题 在总局未下发统一格式前,各地仍然使用《四川省地方工商税收征管业务规程》所规定的文书,但内容要与新征管法的提法一致。《稽查通知书》改为《检查通知书》,各地可依据新征管法自制某类文书,报省局备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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