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税务总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4]297号 2004-06-09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省局已于2004年5月24日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粤国税函[2004]265号文转发)。现根据国税函[2004]521号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省局按照总局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制普通发票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在2004年6月底前将确定的分类代码、发票号码编制方案下发各地执行。 二、从2004年7月1日起,全省国税系统监制的普通发票,除供水、供电、供气三大行业发票和经各市国税局批准印制的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之外,一律由省局定点印刷厂集中印制,并启用全国统一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以下简称“新发票”)。 三、从2004年10月1日起,全省国税系统陆续向纳税人发售“新发票”。省局定点印刷厂须在9月25日前将“新发票”发送到各市国税局,以确保各地供票的需要。 四、在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前,纳税人在今年内领购的原发票代码和号码的普通发票(含供水、供电、供气的行业发票和印有企业名称的普通发票),一律限期使用至2004年12月31日。 五、各市局务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今年第三季度原发票的使用计划,以及今年第四季度至明年第一季度“新发票”的使用计划(按附件一格式),并分别于6月10日、20日前报省局票证管理中心。各地原已上报有关今年下半年集中印制的发票计划全部作废。 各地现有由省局第一批集中印制的普通发票和由茂名、东莞、汕头等3个定点厂印制的普通发票因库存量较大而又需省局帮助调剂解决的,一并将计划上报省局票证管理中心(按附件二格式)。 省局票证管理中心的邮箱是:“广东省国税局票管中心”,联系人:谢翀 ,电话:(020)37632888-1803。 六、为保证新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使用的顺利衔接,各地必须认真做好有关计划上报和对外宣传工作, 既要确保纳税人的用票需要,又要尽可能避免较大的损失和浪费。 七、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和票证管理中心,以不断完善这项工作。 附件: 1.计划用量统计表(略) 2.库存统计表 (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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