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校办企业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6]538号 1996-12-03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市对校办企业自开展认证和年检工作以来,在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清理假校办企业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最近,北京市政务信息专刊第80期刊登的北京市审计局对校办企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审计,其中涉及减免税的管理问题应引起市局的高度重视,为此现对校办企业减免税的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区、县地税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校办企业的管理。在今后的校办企业认证和年检工作中,要严格按京地税企[1995]139号文件执行。不得因校办企业对学校有投入就放松对校办企业的管理,放宽认证、年检的条件。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的有关规定,要规范其财务核算减免税款要按规定单独列帐反映。凡财务核算混乱,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的,不能予以年检,并按“关于对校办企业认证、年检中的不合格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297号)办理。 三、要加强对校办企业的检查工作。各区、县地税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校办企业的互查工作。在互查的基础上,地税局会同区、县教委进行抽查,凡查出有问题的企业,限期改正,否则取消校办企业减免税资格。 四、建议市教委组织开展各区、县间校办企业的互查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期进行,及时发现、纠正问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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