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限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2001]47号 2001-07-12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9]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莆国税政[2001]34号文悉。有关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限问题,省局闽国税流[1995]19号已有明确规定,现重申如下: 为了解决小规模企业生产经营上的实际困难,对原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不能如期健全帐证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如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对其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1994年闽税电18号文件规定办理,在期限上可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县级国税局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各级国税机关应对其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督促其健全会计核算,使之早日达到条件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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