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企[2000]49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28
摘要:根据《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京地税企[2000]445号)及《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87号)文件精神,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做相应修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0]497号            2000-11-28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京地税企[2000]445号)及《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87号)文件精神,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做相应修改。现就修改内容、填报口径及要求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修改内容:

  1、修改范围:此次申报表修改所涉及的表式有: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2、增加项目:主表第33行“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第34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及第48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附表一第12行“广告费”、第13行“业务宣传费”及第24行“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3、调整项目:原纳税调整表“纳税调整减少额”项下的“弥补亏损”、“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入”、“高等学校、中小学培训收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收益”、“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劳务收入”调整到主表中。其余调整减少项目保留。

  二、填报口径: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1、第28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本表计算所得,即28行=25行+26行-27行。本行如为负数,即为企业当期申报(或中介机构审核)的、并按有关规定确认可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年度亏损额。

  2、第2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在税前用于弥补经确认的亏损额而减少的所得。

  3、第33行“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填写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京财税[1998]882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4、第34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5、第41行“其他免税所得”:填写本表列举免税所得之外的,按照规定可以作为免税所得的其他免税所得。

  6、第48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244号)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7、调整项目填报口径不变。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1、第12行“广告费”: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

  2、第13行“业务宣传费”: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部分。

  3、第24行“粮食类白酒广告费”: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4、第32行“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填写纳税人对外(境内)投资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额。不包括抵顶企业当年亏损以及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额。含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投资收益。当纳税人当期既有投资收益又有损失时,只填写投资收益,不含投资损失。此行的填写不含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5、第33行“境外收益”:填写纳税人向境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含劳务收益)。

  6、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逻辑关系及取数来源见新表表式。

  三、工作要求:

  1、切实做好培训辅导工作,确保申报数据口径正确、统一。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加强对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培训辅导工作,在重点辅导修改项目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原有项目口径的辅导,为全面提高申报表填报质量打下基础。

  2、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自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开始使用。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除上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式外,其他申报表(附表二、附表三及《企业弥补亏损报备表》)仍按原要求保留使用。纳税调整项目由于政策发生变化的,按新的政策规定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填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