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环卫部门有偿服务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停止执行] 桂地税函[1999]44号 1999-03-02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9]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3日起停止执行。
你站给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赵富林主任的信,已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我局处理。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业户的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你站从事垃圾清理收取的垃圾清运费,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应依上述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营业税的减免权在国务院。除国务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营业税的减税和免税。因此,你站要求对此项收费减免营业税的申请,我局无权受理。鉴于清理垃圾是一项公益事业,有其社会效益性和岗位的特殊性,我局对你站提出的免税要求表示理解,并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出新的规定前,你站应积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配合有关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工作。 感谢你站对税收政策提出的建议和对地税工作的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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