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6]5号 2006-01-09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局出台新的《办法》,是深化汇缴改革、完善汇缴制度、落实企业所得税管理“十六字”方针的重要举措,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汇缴主体、规范了汇缴程序,对分清征纳双方法律责任义务、提高汇缴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地税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深刻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实质,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新旧办法的衔接工作,切实将《办法》贯彻落实到位,确保新汇缴办法顺利实施。 二、实行新《办法》后,纳税人是汇缴主体,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质量。一方面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创新宣传手段和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做好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及时传递政策信息,不断增强纳税人自核自缴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力量,按照“依法支持、加强指导、强化管理”的指导思想,在汇缴工作中积极稳妥推进税务代理工作。 三、实行新《办法》后,税务机关不再开展汇算清缴重点检查。在汇缴期间,不对纳税人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税务机关要制定对纳税人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计划(方案),并在汇缴期结束后开展。各地要加大企业所得税检查力度,提高检查质量,不断扩大检查面。 四、实行新《办法》后,汇缴期间不再开展评税工作,汇缴结束后是否开展此项工作,省局另行研究明确。 五、认真做好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报表上报工作。 (一)税源报表填列注意核实逻辑关系。在上报年度汇算清缴税源报表时,必须填报“比同期增减”一栏。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其汇缴数反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栏。 (二)新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中对总结报告的内容有所调整,新增了“收入增减变化原因”的报送内容,并且对税源分析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要按要求做好总结分析工作。 (三)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上年度汇缴工作总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和相关报表上报省局(税政二处),另有关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报送的报表届时一并报送(需报送的所有报表名称见附件)。省局每年将对各市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各市务必保证报送时间和质量。 六、《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包括2005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6号)停止执行。 附件: 要求报送报表的名称 1.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软件) 2.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粤地税函[2000]33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3.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统计表(粤地税发[2003]386号《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统计表>的通知》) 4.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项目审核情况汇总表(粤地税发[2004]27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5.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情况汇总表(粤地税发[2004]27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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