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2008]12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保监局关于及时支付车船税代征手续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03
摘要:我省车船税是市以下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重要来源,在省保监局和有关保险公司的大力支持下,自2007年7月1日始委托保险机构代收以来,车船税征收工作取得了重大的突破,结合税额标准的提高,去年下半年代收车船税3.02亿元,为2006年全年收入规模的150%;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保监局关于及时支付车船税代征手续费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8]122号                 2008-11-03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

  我省车船税是市以下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重要来源,在省保监局和有关保险公司的大力支持下,自2007年7月1日始委托保险机构代收以来,车船税征收工作取得了重大的突破,结合税额标准的提高,去年下半年代收车船税3.02亿元,为2006年全年收入规模的150%;今年预计全省该税种收入将突破10亿元,为2006年委托保险机构代收以前的600%。为此,各级保险机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一些市、县(区)至今仍以各种理由迟迟未能按规定支付车船税代收手续费,已经在部门协作之间的造成了不良影响。

  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在2007年7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7]406号)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手续费的支付办法。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又于2008年以辽财行[2008]347号文件及时转发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对车船税代收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做好手续费的支付工作。各市应于2008年底前结清自2007年7月1日以来的全部代收手续费。各级财政部门和地税机关要按照辽财预[2007]406号文件的规定,制定车船税代收手续费的具体支付办法并报上级财政、地税机关备案,做到每季度结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该季度的手续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保监局

二ΟΟ八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