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外资金融保险机构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地税发[2006]115号 2006-12-31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随着我省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进入我省的外资金融、保险机构不断增多,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强省级地方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湘地税发[1996]035号)的规定,为了确保省级地方税收实行归口管理,现就外资金融、保险机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资金融、保险机构所缴纳的营业税属省级收入。 二、凡在长沙市城区范围内设立的外商投资金融、保险机构,由长沙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报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备案,其营业税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征管,其他地方税收由涉外税务分局征管。 三、凡在各市、州城区范围内设立的外商投资金融、保险机构,在当地的地税涉外税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报当地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备案,其营业税由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征管,其他地方税收由涉外税务分局征管。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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