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税局关于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进[1999]3号 1999-1-4 税屋提示——依据甬国税公告[2011]5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国税发[1997]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指实行电子化管理的外贸企业及集团性公司,下同)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一律以电子数据为依据。 二、退税部门在审核退税申报数据时,因下列原因出现的疑点,经认真核实后,可以人工挑过,办理退税。 (一)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货物,既有自营出口货物,又有代理出口货物的; (二)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出口货物如有部分货物发生退运的; (三)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禁止出口商品; (四)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货物属于企业内部两个部门出口,因分部门申报退税,报关单被其中一部门占用,其他部门申报的退税没有报关单的; (五)不同海关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其报关单号码一致,且都有电子数据的。 三、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商品代码与海关电子数据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退税部门应进行认证,并按从低退税率办理退税。 四、凡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数量与海关电子数据相比,误差超过2%的,但出口退税报关单出口货物的第二数量及计量单位与海关电子数据一致的,可以人工挑过;其他情况,退税部门须查明原因,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五、核实出口退税报关单一般采用对海关发函调查的方式(格式见附件一)。退税机关可凭海关核实无误的函件,对出口企业申报的该部分数据的疑点作人工挑过。 六、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数据,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点对审。 七、外贸企业之间调拨购进的出口货物,对其分割单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比照委托加式方式申报,分割单的数量按分割单上注明的购进数量填报,专用缴款书的数量填写零,备注栏须填写“WT”标记。 八、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凭证与出口退税报关单的计量单位不一致的,应由出口企业举证两者的关系。 九、对出口企业当月需要开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其海关电子数据未到时,退税部门可以先予以出具并作录入,在以后审核。 十、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在用计算机审核通过而未转入历史数据库之前,凡发生开具下列单证的,必须对已审核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一)《出口商品退税已补税证明》;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十一、实行部分核算的出口企业应于年初将分部核算的部门代码上报退税部门。退税部门将其录入计算机,在本年度内不能变更。对出口企业要求追加部门代码,退税部门须经确认后追加新的部门代码。 十二、出口企业需要使用扩展码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填写《出口退税货物商品代码申报表》(附件二),并报经退税部门同意。 十三、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使用新的审批表(附件三)。 十四、出口企业根据需要出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办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未办退税证明》、《出口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及本文的三个附表时,可通过主管退税机关向市局领用。 十五、出口商品税率库税率的设置、修改、调整原则上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国家税务总局临时调整税率后,退税率按规定须作变动的,须经市局批准后,由系统维护人员进行调整。 十六、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实出口退税报关单的函(略) 二、出口退税货物商品代码申报表(略) 三、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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