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6]135号 2006-6-22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更好地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精神,针对我省目前契税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现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契税计税价格问题明确如下: 以出让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具体指权属,承受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和市政建设配套费。其中: 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评估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房屋拆迁管理费。以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和向土地使用权所有者支付的其它经济利益。 市政建设配套费即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果不是一次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按城市建设配套费、煤气设施配套费、自来水设施配套费、热力设施配套费、公交场站配套费和消防设施配套费的合计额来确定市政建设配套费额度。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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