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1998]1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液化气经营单位有关税收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09
摘要:用户中途退瓶时,液化气经营单位退还一定比例的开户费给用户,对液化气经营单位所得开户费结余部分应转作销售收入,按销售液化气依13%税率征收增值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液化气经营单位有关税收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国税流[1998]15号        1998-07-09

  近接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浦税政(1998)134号《关于液化气经营单位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开户费在税收上如何处理的请示》,要求对本市液化气经营单位向用户提供液化气服务而收取的各种费用在税收上如何处理进行统一明确。经研究,现将液化气经营单位有关税收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液化气经营单位在用户开户时向用户收取押金的,凡押金予以退还的,对押金收入暂不征税;凡押金不予退还的,对押金收入应按销售液化气依13%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液化气经营单位在用户开户时,以初装费或开户费名义收取的,用户退瓶换装管道煤气时代为支付管道煤气初装费和认购债券的,分以下几种形式处理:

  1.在用户开户时,对液化气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或开户费,可以暂不征税。

  2.用户中途退瓶时,液化气经营单位退还一定比例的开户费给用户,对液化气经营单位所得开户费结余部分应转作销售收入,按销售液化气依13%税率征收增值税。

  3.拥护退瓶装管道煤气时,液化气经营单位代用户支付给煤气公司初装费和认购煤气债券,对液化气经营单位所得开户费差额部分转作销售收入,按销售液化气依13%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煤气债券到期仍归液化气经营单位所有,则对这部分债券收入也应转作销售收入,按销售液化气依13%征收增值税。

  4.对液化气经营单位所收取的开户费,必须作好台帐,并正确使用税务发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