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埠施工企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流[1999]204号 1999-8-6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外埠来丹施工企业是否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请示》(丹地税流[1999]1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省内外市施工企业到你市承包工程取得的收入,回施工企业机构所在地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省外施工企业到你市承包工程取得的收入,在施工地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此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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