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薯类白酒计税价格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9]240号 1999-10-28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对你区霍邱县中华玉泉有限公司生产的薯类白酒的计税价格核定如下:
已核价的薯类白酒,如市场零售价格变动幅度较大,确需调整计税价格的,可由你局调查核实后上报省局调整,调整前仍应按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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