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移动电话漫游通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桂地税便函[1998]29号 1998-04-13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移动电话漫游通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函》(桂邮财[1998]22号)收悉。关于移动电话漫游通话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移动电话漫游通话费是指移动电话用户离开本业务区到另一业务区漫游,在漫游期间发生的通话费用。根据邮电部规定,漫游通话费由归属局[本业务区电信局]向用户收取,然后与被访局[漫游区电信局]定期结算,按月划拨。其中自动漫游通话费按归属局20%、被访局80%的比例分配,长话费则全部归被访局,并分别列帐。据此,我局意见,对移动电话漫游通话费,应按实际取得的收入由归属局、被访局分别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年0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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