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5]64号 2005-9-3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方便纳税人,规范减免税审批管理,报批类的减免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受理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关于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问题。增设《延长减免税审批期限通知书》(见附件),其审批“负责人”为本级税务机关的局长或主管局长。 三、关于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问题。各市局税政科(处)要在每年5月15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WORD文本)两种形式将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报至省局对口处。减免税总结报告要求内容翔实,结构清晰,言简意赅。 此外,各税种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和备案类减免税的种类,省局近期将另行下文作出规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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