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查验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5]8号 1995-01-19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务户籍管理,强化税收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局要求各地地税机关在1995年2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对我区地方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情况进行一次查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查验范围 凡按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桂税发[1994]404号)规定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地方税纳税人,均属于查验范围。 二、查验内容 1、纳税人是否已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税务登记; 2、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请领取了税务登记证件; 3、纳税人是否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完整保存税务登记资料。 三、查验方法 1、地方税纳税人必须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到指定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查验手续;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查验时,采取盖章查验的方式,即在纳税人递交的《税务登记表》(应由地税局发证的则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加盖地方税务机关查验印章, 3、税务登记查验印章规格;式样由各地、市地税局确定并制作; 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查验办法和查验程序。 四、查验要求 l、各地方税务机关应结合税务登记查验工作,核发《地方税纳税人管理证》及《发票领购簿》; 2、各地要结合税务登记查验工作,清理漏管户,弄清地方税纳税人的分布情况,建立户籍档案,为今后各项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3、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来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查验手续的地方税纳税人,要按规定予以处罚; 4、税务登记查验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请各地、市地税局将查验总结报区地税局征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1月1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