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鄂国税发[1999]97号 1999-05-18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5月18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监督管理,确保查补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税发[1998]194号《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和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省财政厅国税发[1999]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设立。 第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必须在同级国库或国库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不得再自行设立其他任何形式的税款过渡专户。 第四条 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收入除中央级、省级预算收入按原预算级次入库外,查补的下级国税收入一律解缴省局稽查局设置的税务稽查收入专户,作为省级预算收入;市、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的中央级、省级和市州级预算收入按原预算级次入库,查补的下级预算收入一律解缴市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置的税务稽查收入专户,作为市州预算收入;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补收入以此类推入库。 第五条 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局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由查处的税务稽查部门填开工商税收三联完税证收取税款和滞纳金,并通知纳税人将应补收入通过电汇、信汇直接汇入税务稽查收入专户。 第六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收到纳税人汇入的税款收帐通知后,应及时开具“工商税收缴款书”分别按级次解缴入库,不得混库、压库。 第七条 查补收入需退库,各级稽查部门必须按现行退库规定从国库办理退库手续,不得直接从稽查收入专户中退付或坐支。 第八条 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必须设置专职税收会计岗位,并建立健全税务稽查会统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要定期与财政、国库之间开展稽查收入专户的对帐和信息通报工作。 第十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户收入的及时解缴。省局将定期对各地税务稽查收入专户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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