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3]209号 2003-6-23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只适用于个人。 二、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必须按期、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实际销售额。如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须按规定纳税。采取上门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填写《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申报表》(见附件)。 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可申请购领使用普通销售发票,也可到税务机关要求代开普通销售发票,但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类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四、由于电话语音申报系统及征管软件暂时未能按本通知的起征点进行修改,因此,如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在系统修改前暂需上门申报,由征收人员收取纳税人纸质报表,并作零征收处理。 五、对2003年1月1日后未达到起征点但已入库的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并视同汇算清缴退税处理,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纳税人凭以下资料向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1.书面申请报告; 2.纳税人个人存折的姓名及帐号页复印件; 3.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4.应退税月份的完税凭证原件(对未取得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应到办税厅打印应退税月份的完税凭证); 5.《退税申请书》。 (二)税务机关审核和退税要求 1.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确认应退税款已经入库。 2.有关部门在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时,要在纳税人提供的完税证明原件上盖上“已办退税”字样的印章。 3.所退税款如属税务机关直接在纳税人账户上扣缴的,应直接退到纳税人的缴税账户;如以其他形式缴纳的,应退到纳税人名下的个人账户。 对由代征单位或代征人征收的税款,在退库时必须退到原纳税人名下的个人账户,不得退给代征单位或代征人。 4.其他的审核办理流程按照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规程(第四稿)执行。 附件: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申报表(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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