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08]20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21
摘要:经认定的拥有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该产品新增利润形成地方财力部分,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深府[2008]200号        2008-09-2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8年9月21日

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

  (一)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重大专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国家科学中心、国家实验室等建设任务,凡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配套支持。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企业技术中心、973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支持;并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各类广东省的科技计划及项目。

  国家对本政策措施上述配套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配套支持。

  (二)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予以300万元资助。

  评估优秀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予以最高10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评估优秀的市级重点实验室,予以最高5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评估优秀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最高2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三)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国公司、国家研究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深圳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深圳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予以最高500万元建设资助。

  (四)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机构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可以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便捷通关服务。

  二、加大吸引人才力度,凝聚创新第一资源

  (五)市政府设立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每年安排2亿元,按照《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予以奖励。

  (六)市政府每年安排创新创业计划专项经费,举办全国性的创业大赛,吸引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具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新服务等创业项目,广泛聚集创新人才、创新团队在深圳创业。

  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3000万元支持竞赛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项目或者创办创业企业。

  在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中,政府投资建设5万—8万平方米用房,支持竞赛优胜者创办的创业企业入驻,对入驻企业予以2年免房租、第三年房租减半资助,并提供商业企划等配套服务。

  (七)扩大我市人才公寓供应计划规模,将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人才住房纳入人才公寓供应计划,并按规定条件申请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对于符合条件未能享受人才公寓政策的予以安居资助。产业园区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人才租赁。

  三、继续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八)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深圳经济特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以后完成登记注册、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后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未能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2008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二免六减半”政策的,2008年、2009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十)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以上一年增值税为基数,形成的新增增值税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3年内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购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缴纳契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新建或购置新建的生产经营房产,在享受国家房产税优惠期满后2年内缴纳房产税,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十一)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本政策措施第九条、第十条以及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二)重点软件企业在享受国家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中的“三减半”政策优惠期间及所得税优惠期满后5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十三)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四)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十五)加大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自2009年起,连续3年,每年新增3亿元,重点在软件与网络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照明、新能源等产业领域,开展一批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前沿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与应用示范,增强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加大高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投入,用于引进我市产业链关键技术、缺失环节和重大项目。

  (十六)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建设予以资助。

  (十七)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3年内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十八)经认定的拥有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该产品新增利润形成地方财力部分,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四、保障土地资源供给,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十九)启动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自2008年到2010年底,我市建成500万—600万平方米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十)保障创新型产业用房优先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在每年新增工业用地中,高新技术产业用地所占比例不低于60%。

  (二十一)积极发展互联网产业,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对基于网络技术应用的新业态企业予以研发资助。

  五、优化创新环境,加速知识与技术成果产业化

  (二十二)支持技术市场发展,扩大技术和项目来源,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对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的高等院校,资助其开办费50%、最高50万元;对开展技术转移协作的高等院校,根据其技术转移协作情况,并经考核合格后每年资助最高20万元。

  鼓励和支持科技中介发展,加大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规范与监督力度,促进科技中介健康有序发展。

  (二十三)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国家和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服务。政府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国产和本市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二十四)本市企业开发的首次投放市场、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产品,经认定后应当实行政府首购。

  六、建立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改善融资环境

  (二十五)市政府与担保机构、银行共同设立再担保资金,为企业小额短期资金需求提供信用再担保,扩大企业创新资金的来源渠道。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市政府设立10亿元重点民营企业大额中长期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为骨干企业增信。

  (二十六)市政府分阶段投资30亿元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培育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成长。建立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制度,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对其所投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进行配投参股。

  (二十七)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八)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种子期的创业企业实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按照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前2年予以100%资助,后3年予以50%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其对创业企业投资额。

  (二十九)鼓励来深圳创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50%以上在深圳的创业投资企业,自备案之日起3年内,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予以50%资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优惠政策。

  (三十)鼓励市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探索创建非公开股权柜台交易市场,提高创业、创新型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效率和非公开股权流动性,改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为公开资本市场培育上市企业资源。

  (三十一)积极争取高新区进入股份代办系统试点,推进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工作,对在该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自本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定程序制定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与操作规程,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加强考核监督,确保各项政策落实。

  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根据本政策措施制定实施办法。

  (三十三)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深府[1999]171号)同时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深府[2001]11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本政策措施发布以前经批准享受财政优惠政策但尚未期满的,可以继续享受至财政优惠政策期满。

  国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政策措施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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