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4]86号 2004-04-09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转发你们,并按照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口企业出口的财税明电[2004]2号文件中列举的磷酸氢二铵产品,各管理局必须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出口信息可以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进行核查。 二、对2004年4月2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生产企业必须将已签定的合同在2004年4月12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主管国税机关4月16日前报送市局1份备查。外贸企业及保税区商贸企业持已签定的磷酸氢二铵合同在2004年4月12日前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备案手续。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04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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