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甬地税一[2000]3号 2000-01-12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第二条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各属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6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对个人从证券公司股东帐户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帐户的证券公司代扣代缴。 二、[条款废止]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做好户管证券公司宣传工作,并督促各证券公司办理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登记手续,对应扣未扣税款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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