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征[2006]62号 2006-6-20 税屋提示——依据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税收征管,确保我市个体定额核定工作更趋科学性、合理性,在各税务分局典型调查的基础上,决定对部分行业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新办个体工商户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由纳税人填写《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征收方式鉴定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 二、各税务分局要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户籍管理,规范与国税和工商部门的信息传递,利用多种方法清理漏征漏管户。对个体双定户不论是否达到起征点都要纳入TF2000系统进行正常管理。 三、各税务分局要严格按照市局提出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心协力,耐心做好对纳税人的解释、宣传工作,并根据调整后的“三等九级”定额标准,实事求是地做好相关纯地税个体工商户的定额调整工作,有关调整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确保本次个体定额调整工作的平稳落实。 四、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嘉兴市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标准(一)(略) 2、嘉兴市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标准(二)(略) 3、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征收方式鉴定表(略)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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