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地税政[2007]119号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30
摘要:纳税人其他应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地方税费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地税政[2007]119号      2007-12-30

  税屋提示——依据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7年2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本级各税务分局、市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充分发挥税收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规范和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采矿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湖州市本级范围内从事建筑石、石灰石、花岗石、萤石等矿产资源开采和销售的单位。

  二、征收方式

  (一)查账征收

  对财务核算健全、能真实完整反映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单位,实行查账征收。单位应依法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地方税费。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预征与查账相结合征收、预征与核定相结合征收

  1.纳税人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资源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部分),在购买火工品环节,按本通知规定的预征标准征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财务核算较健全、基本能真实完整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纳税人,实行预征与查账相结合的方式征收,次年5月31日前按规定自行结算申报年度应纳各税费,多退少补;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真实完整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纳税人,实行预征与核定相结合的方式征收,按应税(费)种类和本通知规定的预征标准核定征收。

  2.纳税人其他应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地方税费按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纳税人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报市局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现有纳税人征收方式于次年3月份前予以确认;新办纳税人征收方式自税务登记后3个月内予以确认;临时从事本通知规定范围的纳税人征收方式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事前予以确认。

  三、税费预征标准

  单位:元、吨

  四、征收管理

  (一)加强纳税主体的确认管理。湖州市本级范围内从事建筑石、石灰石、花岗石、萤石等矿产资源开采和销售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在征收环节应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和销售纳税义务人的确认管理。

  (二)加强应税矿产品种类的确认管理。应税矿产品种类以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确认。

  (三)违章处理。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2月30日

标签: 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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