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7-28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现就全省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郑州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精神,现就全省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缓缴条件和缓缴范围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缓缴流程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区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确定中小微企业具体名单,并在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具体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划型规定。名单内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自8月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未纳入划型范围名单的中小微企业,可在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承诺,经办机构据此调整缓缴企业名单。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补缴医保费,并在缓缴期满3个月内补缴到位。

  三、缓缴期间待遇保障

  缓缴期间,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缓缴期间的相关企业参保人,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入,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四、做好调度统计分析等工作

  各地要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并向上集中报送。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企业和职工参保缴费、企业缓缴等基础业务信息共享,强化部门工作协同。

  各级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抓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落地见效。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