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鼓励各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工业园区加快发展,现就各城区新建工业园区入区企业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各区新建的工业园区内,外来投资企业(不含本市区域内迁入的企业和本市企业投资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以及服务型等企业)税收,市财政参与分成部分,全额返还各区。对外来投资企业与市级单列企业共同投资新建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以及服务型等企业)的税收,按外来投资比例返还给各区。上述政策暂定3年,从2003年执行至2005年。 二、为了保持上述政策与现行财政体制的衔接,各城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税收入库级次和分享比例继续按现行办法执行。市对各城区工业园区的税收返还,年底通过财政结算返还给各区。 三、为了改善投资环境,维护经济运行秩序,促进各工业园区稳健发展,防止各区自行制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每年在兑现上述政策前,应对各城区工业园区财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全市税收流失的,一经发现将不兑现其应得的税收返还政策,已兑现税收返还的,市财政将全额扣回。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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