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804刑初9号 开封市C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1-20
摘要:被告单位开封市C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作为被告单位开封市C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804刑初9号

  发文日期:2021-02-02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苏0804刑初9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开封市C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邢庄村,法定代表人牛富庆。

  诉讼代表人:刘某红,男,被告单位淮安市开封市C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某某,男。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二部刑诉(2020)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开封市C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贾洪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4月份,被告人杨某在实际负责被告单位开封市CX电子有限公司经营期间,为获取进项抵扣,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通过支付他人费用的方式,接受许某(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无实际经营的淮安月舞商贸有限公司和淮安刚晓义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29份、11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541840元,抵扣税款659925.61元。

  本案于2016年9月5日由淮安市淮阴区国家税务局移送淮安市淮阴分局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单位开封市C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补缴所抵扣的税款,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3月28日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均无异议,且有未到庭证人赵某、朱某、许某等人的证言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涉案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表,稽查报告,发破案经过,税收缴款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开封市C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杨某作为被告单位开封市C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杨某作为被告单位开封市C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被告单位开封市C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杨某均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开封市C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因前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本罪,综合本案实际,不宜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开封市C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丽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汪金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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