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206刑初39号 发文日期:2021-03-11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慈溪市Z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法定代表人肖某。 诉讼代表人:许有顺,男,1969年4月20日生,慈溪市Z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被告人:许某龙,男,1980年6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慈溪市,户籍在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2月19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投案,当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惠检刑诉〔202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慈溪市Z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某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蒋长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许有顺、被告人许某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许某龙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向黄某(另案处理)等人支付票面金额8%左右开票费的方式,由黄某为被告人许某龙虚开出票单位为“江阴市好多运塑料化工有限公司”、“江阴吉优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金弘古塑料化工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慈溪市Z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税额共计人民币468772.78元,价税合计人民币3226260元。上述发票已由受票单位申报抵扣。 案破后,被告单位慈溪市Z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某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且已将上述税款全部补交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慈溪市Z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许某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许某龙及涉案人员黄某、谢某1的供述,证人肖某、岑某、刘某、吴某、谢某2、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购销合同、送货单、应交税费明细账、应付账款明细账、银行存款明细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认证结果清单,缴税凭证,银行卡交易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慈溪市Z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单位慈溪市Z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许某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慈溪市Z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许某龙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让他人为自己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单位已补缴税款,故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具备缓刑适用条件,故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慈溪市ZX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许某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员 缪月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苏艳恋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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