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244号[D类059号]提案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7-10 嘎玛曲杰委员: 您与其他委员联名提出的“关于有效解决当前各级藏医医疗机构在执行《西藏自治区医疗机构藏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政策过程中因发票问题致使此项政策难以落地生效的问题的提案”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因此,如藏医院制剂室需要以医院制剂室的名义开具发票,建议以制剂室名义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按规定领取发票。 同时,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全区藏医院制剂室调剂使用藏药制剂领用发票问题进行统一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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