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管理 第十八条 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后,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提供资金下达和拨付清单,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一次性及时全额下达和拨付到位,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项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可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财政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如发生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等调整的,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内及时履行调整手续,超出项目建设期的调整申请不予受理。项目调整原则上只准予一次。超出项目建设期且未履行调整手续但项目实际发生调整的,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程序报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要求收回相关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清理盘活结余资金。 (一)省本级资金 1.不足两年结转资金的处理。当年批复的资金,除科研项目、需跨年度支付的项目、已进入采购程序的项目、政策规定的特殊项目以及经省委省政府批准需继续执行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办理结转,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 2.连续两年未用完结转资金的处理。对预算批复已达两年仍未使用完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3.净结余资金的处理。项目执行完毕或者项目不再执行剩余的资金,除科研项目外,全部交回省财政厅统筹使用。 4.科研项目资金的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1.尚未下达的资金。对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省财政厅可以收回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2.已下达的资金。(1)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的,由下级财政交回上级财政;已分配到部门(或企业)的,由下级财政在年度终了后收回统筹使用。(2)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含企业)的,下级财政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科目。(3)对项目已实施完毕或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施形成的结余资金,下级财政应及时交回上级财政。如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由下级财政统筹使用。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一步健全验收管理制度。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分级组织验收。 (一)经省本级拨付资金的省属企业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 (二)经市本级拨付资金的项目,由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三)其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特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四)验收工作可采取自行组织、委托验收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聘请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组织验收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及《关于加强贵州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的意见》(黔财编〔2022〕6号)等有关规定,合法合规进行。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督导本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按要求审核入库项目绩效目标,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督导本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同步预算审核、批复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调整、公开绩效目标以及分解下达对下转移支付绩效目标。 第二十五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督导本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督导本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根据情况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要求,逐步推进绩效评价结果公开。 第八章 监督问责、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调度项目和资金进展情况。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使用合规;项目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是否能够按计划竣工,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完成验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加强沟通协作,建立资金公开机制,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保障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合规使用和高效运行,并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进一步强化项目过程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督促地方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暂缓、停止执行或追回。省财政厅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暂缓或收回。 第三十条 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行业主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或撤销: (一)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有关规定的; (二)设立依据失效、政策调整,或没有必要继续实施的; (三)总体绩效目标已经实现,或绩效目标偏离较大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 (四)资金用途不合理,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五)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整改无效的。 第三十五条 本专项资金实施期至2025年12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期满后视政策实施、绩效评价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原《贵州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1〕38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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