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广应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电子证照的通知 辽财会〔2024〕22号 2024-01-24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进一步深化会计行业“放管服”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会计行业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5号)相关要求,在前期系统对接、试点运行基础上,省财政厅决定全面推广应用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执业证书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新审批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默认签发电子证照,请自行打印,省财政厅不再另行签发纸质执业证书。 2.对于变更备案需要更换执业证书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旧的纸质执业证书需交回省财政厅,新执业证书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默认签发电子证照,请自行打印,省财政厅不再另行签发纸质执业证书。 3.对于申请注销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纸质执业证书需交回省财政厅,电子证照作废。 4.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通过财政部电子证照查验平台(http://dzzz.mof.gov.cn/verify/index.html)、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或扫描电子证照下方二维码等方式均可以查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电子证照真伪。 5.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如有特殊原因确需申领纸质证书的,请联系省财政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在电子证照应用过程中发现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张远鹏 联系电话:024-22708531 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 王勇 024-22833173 辽宁省财政厅 2024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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