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1998]238号 1998-08-06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所辖的长春、吉林、通化、白城、图们五个铁路分局的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1998年由铁路分局多经分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1年,税款在各铁路分局多经分处所在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要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向当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事宜。在季度或年度终了后,各企业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报表,经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由各企业报主管多经分处。多经分处应按规定汇总各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向当地国税机关报送汇总的纳税申报表(附各企业纳税申报表),办理季度或年度纳税事宜。 三、多经分处应在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将汇总纳税情况,通过各多经企业送达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凡未按规定送达的,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有权审查其应纳税所得,就地征缴入库。 四、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在汇总纳税期间,发生废业、合并、兼并、分立、资产重组等情况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的总机构需要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由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的多经处、多经分处提出上年管理费决算和本年管理费收支预算,并附有关财务报表和说明等,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七、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现行汇总纳税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进行管理,对检查出少报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的企业,要按规定就地补缴所得税,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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