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2、所有权不同,流转税纳税税种不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3、会计收入时间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五、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财税差异处理:财税差异处理一致 (七)服务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五、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财税差异处理:财税差异处理一致 (八)艺术表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五、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财税差异处理:财税差异处理一致。 (九)会员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五、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款项收回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能使会员在会员期内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财税差异处理:财税差异处理一致 (十).特许权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五、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财税差异处理:财税差异处理一致 (十一)劳务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五、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财税差异处理:财税差异处理一致 十二、买一赠一 1、企业所得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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