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国税函[2008]875号)的解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02
摘要: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 (国税函[2008]875号)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08-10...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计价基础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5、增值税规定要交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也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外购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6、财税差异:总公司发货给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会计上作收入,总公司所得税申报时做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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