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计价基础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5、增值税规定要交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也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外购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6、财税差异:总公司发货给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会计上作收入,总公司所得税申报时做纳税调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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