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建[2009]214号 2009-5-18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及企业条件 (一)申请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简称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能源效率达到国家标准GB12021.3《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现行版本中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水平; 2.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3.通过“节”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 4.推广价格不高于下表所列的最高限价:
(二) 申请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为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2.承诺年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器数量不少于10万台(套);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二、推广产品范围 推广产品为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制冷量在14000W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分体式房间空气调节器。移动式、变频式、多联式、单元式空调机组,暂不纳入推广产品范围。 三、推广补助标准 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财政补助标准具体为:
四、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的生产企业,将高效节能产品推广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推广产品信息、推广方案等内容及电子版本,具体格式见附件1)及下述材料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推广产品“节”字标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三)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四)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五)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六)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七)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推广产品规格型号及推广企业目录。 五、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推广企业按照不高于推广价格减去财政补助后的价格销售高效节能产品,并将销售、安装及用户信息及时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报告(包括申请书、销售信息汇总表、消费者信息汇总表等内容,具体格式见附件2),逐级上报财政部。 (二)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通过“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地区产品推广情况进行审核。 (三)财政部根据推广企业月度推广情况,预拨补助资金。 (四)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提出上年度补助资金清算报告,逐级上报财政部。 (五)财政部根据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审核结果和专项核查情况进行补助资金清算。 六、标识的加施 (一)推广企业在推广产品的本体和包装上按照本细则要求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和字样(样式见附件3)。 (二)推广产品公示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应于公示发布后1个月内在本体或外包装上加施补助标识。 税 屋附件:1-3 1.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申请报告 2.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空调器推广情况月度报告 3.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和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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