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发[2004]29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申报和网上认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2-24
摘要:市局成立网上申报、网上认证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张贻奏局长任组长,吴家华总经济师任副组长,成员为叶志坚、郑开如、陈宁虹、郑以成,技术支持人员由李毅忠、洪捷、蔡咏真、侯斌等组成。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网上申报和网上认证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4]29号    2004-02-24

各直属局、区局、事业单位:

  为简化办税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国税系统征管信息化水平上新台阶,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网上申报、网上认证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行网上申报、认证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快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的重要举措。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顾全大局、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及时解决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快网上申报、认证的推行步伐,确保及时高效地贯彻落实到位。

  二、全面动员,周密部署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网上申报、网上认证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张贻奏局长任组长,吴家华总经济师任副组长,成员为叶志坚、郑开如、陈宁虹、郑以成,技术支持人员由李毅忠、洪捷、蔡咏真、侯斌等组成。各单位也要成立工作小组,一把手负总责,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层层落实,从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全力做好保障,按时完成推行计划。

  (二)做好宣传发动和前期准备工作。各单位要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切实做好网上申报、认证的培训、辅导、服务和宣传工作。2月23-27日由信息中心负责举办三期业务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各单位选派人员和一般纳税人。

  (三)设立纳税人自助申报区。2月底前各单位要在申报厅内或附近场所设立纳税人自助申报区,作为方便纳税人进行网上申报的配套措施。自助申报区要制作明显标记或指示,并派专人负责引导和日常维护。自助申报区的设备、线路安装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

  岛内在镇海、湖里、税保三个点设立自助申报区,其中,税保大厦点原退税信息查询区在申报期内主要用于纳税人网上自助申报,申报期后主要用于退税信息查询。岛外在海沧、杏林、同安、翔安四个点设立自助申报区。

  三、先易后难,分步推行

  (一)2月15日以前,由信息中心对原有网上申报、网上认证试点户进行调研,解决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2月15日到2月20日,各单位制订具体推行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和动员,并完成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三)2月21日到2月29日,各单位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的原则,先在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双定户,下同)中推行,推行率必须达到本单位所辖小规模纳税人总户数的30%(以注册户数为准,下同),从3月份申报期起采用网上申报。同时,各单位还必须选择50户一般纳税人推行网上申报。

  (四)3月1日到10日,各单位要对已采用网上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完善推行措施。对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技术业务支持中心。同时,各单位要继续大力推进小规模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工作,在3月底前小规模纳税人的推行率要力争达到70%。

  (五)4月底以前,各单位小规模纳税人的推行率要达到95%以上,基本完成小规模纳税人的网上申报推行工作。同时,从4月份开始,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的推行率每月要达到8%,年底前要达到70%以上;一般纳税人网上认证的推行率每月要达到5%,年底前要达到45%以上。

  四、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网上申报、网上认证推行工作职责分工如下:信息中心负责网上申报、认证的技术维护和保障,提供网上申报、认证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范本,对国税干部和纳税人的业务培训;市局办公室负责网上申报、认证的宣传工作;征管处负责制定网上申报管理办法和网上申报协议,制定网上申报推行计划,组织协调推行工作,对各单位网上申报推行进度进行考核;流转税处负责制定网上认证协议,提供与增值税、消费税有关的网上申报、认证的业务指导;所得税处负责提供与所得税有关的网上申报的业务指导;直属分局、各区局负责网上申报、认证的具体推行、协议的签署,网上申报、认证的发行,网上申报、认证业务的跟踪处理、统计,以及网上申报户的信息更新和日常问题的协调、解决和反馈工作。各单位要加强联系,齐心协力做好推行工作。

  五、强化考核,狠抓落实

  为确保推行工作计划的落实,市局将定期对各单位推行进度进行考核和通报。各单位要按以下要求将推行进展情况报市局征管处:2004年3-4月每5天报告推行户数,2004年5-12月每月30日报告本月推行户数,每月10日报告申报成功户数。

  对网上申报或网上认证不成功的纳税人要允许其上门申报或认证,对确实由于技术原因造成申报延误的应妥善处理,依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